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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13551号“蜘蛛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8613551号“蜘蛛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9005号、第373441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中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申请阶段,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接受贵局对于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壁挂”商品上的驳回,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8971号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纺织品制壁挂”相同商品的驳回,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名“Spider-Man/蜘蛛侠”系列漫画/电影/角色的名称,经其长期推广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漫威娱乐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页;维基百科、百度百科搜索页面;相关网站的新闻报道、票房统计、播放记录材料;官网出售的系列产品、销售信息、销售统计;全世界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注册清单及注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床单;枕套;床帏;床裙;睡袋衬里;睡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被子;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床单;枕套;床帏;床裙;睡袋衬里;睡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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