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48254号“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184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848254号“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184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名下有知名“海澜”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7190号“18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局已经核准大量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会将其与“海澜”系列商标相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及其商标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飞马水城”、文字“ 壹捌肆叁”、数字“1843”及装饰性图形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数字“1843”,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笔记本、日记本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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